释义 |
在建筑物交工后的两年内发生消防管道漏水问题时,应该有物业管理单位出头找安装单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这段时间是在消防工程质量保质期间内的。建筑物使用超过两年的,应该有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赔偿。因为,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经常的检查维修建筑物内的所有设施。没有检查维修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单位的不作为。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