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发行新股首先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中要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额等项。然后,还要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再然后,公司公告新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再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行的新股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最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