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的条件和流程,包括提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提取申请时间和额度等。同时,还提醒职工在办理注销前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更正个人信息。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条件 若非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本市,或者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或职工退休,则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二、提取证明材料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③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④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四、提取申请时间 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五、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七、相关提示 ①职工申请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成都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原件。 2. 提取申请书: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3. 身份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便核实身份信息。 4. 工资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近3个月的工资证明,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5. 近3个月工资流水: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6. 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租赁合同,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居住地。 7. 住房租赁发票: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租赁发票,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居住地。 8. 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和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住所。 9. 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以证明其具有稳定的婚姻状况。 10. 提取人授权书: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提取人授权书,以证明其具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授权。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结语 成都单位公积金注销条件包括非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离开本市,或者成都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或职工退休,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提取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包括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额度为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办理时限为公积金中心应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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