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对方不取车可以由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通知对方要求对方进行取车,交警队出于收集证据并检验的必要,有权利扣留车辆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