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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财产有哪些不同的立法原则
释义
    但是,其弊病在于对债权人利益保障不足,给予清偿较少,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的经济活动失败时可能导致二次破产,反使案件复杂化,还可能出现破产人利用破产宣告与新得财产取得的时间差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膨胀主义可增加用于债权人分配的财产,防止出现债务人实际上有钱不还的不公平现象,杜绝二次破产的发生。但是,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财产可能不断增加,致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等较为复杂,破产程序的时间相对延长。而且,由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新得到的财产也用于破产分配,在破产终结之前,破产人难以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会造成社会的救济负担,也有其不利之处。一国的破产立法在破产财产问题上采取固定主义还是膨胀主义,在实践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因为法人将因破产而终止,不存在以其名义再恢复经济活动的问题。只有在破产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才存在因破产宣告后仍要继续生存而需恢复正常的经济活动,以及是否会造成社会负担等问题。此外,法人在破产宣告后仍能新得到财产的情况很少,而自然人则可能因进行新的经济活动、继承、接受赠与等得到新的财产。
    我国现行《破产法》在破产财产范围上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立法原则。在破产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型企业的情况下,由于其在破产过程中新得财产的可能并不大,对破产分配也没有什么重要的影响。但是,在法律上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新的财产的归属,必须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规定。膨胀主义更适合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它可保证公平原则,有利于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法律调整空档。由于破产人新得财产的可能不大,对破产进程时间也无甚影响。而且因法人破产后即告消灭,无需采固定主义来鼓励其开展新的经济活动,企业职工在破产宣告之后由国家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不存在因新得财产归属而影响社会财富或负担增减的问题,与自然人的破产有显著区别。采用膨胀主义可扬长避短,并能适应将来破产制度扩大适用到自然人企业乃至自然人的发展趋势,为其确立正确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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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2: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