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闻证据不被采纳的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不被采纳是因为带有不真实的属性。对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认识都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感知、记忆、表达,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可能造成最终信息输出的不真实。传闻证据无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实的最有效机制。因为交叉询问能在证人身上,以问答的形式充分地展开案件细节,任何刻意的隐藏或者掩饰都有可能被暴露。但是,在法庭上提出传闻证据的证人根本就没有亲身经历案件事实,所以试图就案件事实对其进行交叉询问是不可能的,如此自然无法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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