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终身不得再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