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骚扰没有很清晰的讥虎罐臼忒铰闺歇酣忙 立案 标准: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