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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人监护人认定手续?
释义
    精神病人一般无需办理法定监护人。因为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般是不需要办理手续的,直接按法律规定确认。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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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3: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