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行为,保护其权益。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否则需承担责任。监护人履行职责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发生紧急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需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安排临时生活。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被指定为监护人后,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擅自变更,被指定的监护人仍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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