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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单的概念与性质是什么
释义
    仓单是一种表示已收到一定数量仓储物的法律文书,既是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可转让,持仓单者有权要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是一种有价证券。根据《民法典》,仓单应包括存货人信息、仓储物细节、储存场所、期限、费用等。仓单可在背书和保管人签署后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概念
    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二、性质
    仓单,即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同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的有价证券。
    《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拓展延伸
    仓单的用途和重要性
    仓单是指由仓库或物流公司出具的一种凭证,用于确认货物的存在、数量和所有权。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用途和意义。
    首先,仓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于货物的买卖和转让。持有仓单的人可以凭借其证明自己对货物的所有权,从而进行交易和抵押等操作,方便了货物的流通和融资。
    其次,仓单可以作为货物质押的凭证,用于获得融资。持有仓单的货主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提高了货主的资金周转能力。
    此外,仓单还可以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证明。仓库在出具仓单时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核实,确保仓单上所载明的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性,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总之,仓单在现代物流和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方便了货物的交易和融资,还提供了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可靠证明,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结语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凭证。经过背书和签署后可转让,持仓单人都有要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的权利,是一种有价证券。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应包括存货人信息、仓储物详情、损耗标准、储存场所、期限、费用、保险情况等。根据第九百一十条,仓单可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区段损坏的赔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的合同解除】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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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