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忽必烈违法吗 |
释义 | 购买忽必烈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般会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 这次司法政策调整可以概括为:实事求是地全面审理涉枪案,不能机械地套用公安部关于枪支的技术标准,避免因为枪支标准与司法政策之间的脱节造成“误伤”。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必然对社会安全、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也正是《刑法》对相关罪名科以重刑的原因所在,这有着充分的社会共识,中国从来不存在美国式的禁枪争议。 但是什么才算是“枪”,罪与非罪边界在哪里,恰恰是这些年来“仿真枪案”饱受公众质疑的原因。在天津赵春华案里,6把公众普遍认为只能用于娱乐、不可能用于为非作歹的“玩具枪”,却被认定为枪支,进而赵春华一审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原来,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相当的低。2008年,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以能伤眼睛作为“枪”的认定标准的,甚至一只羽毛球也能达到这样的动能。按此标准,市场上很多玩具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公安机关出于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标准严控“仿真枪”,有其合理性,但是这个标准是否该在法庭上照搬套用《刑法》呢? 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应抱持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不能满足于逻辑演绎没有错误,而是要追问这样的推断有没有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两高这次做出《批复》,就是为了打破这种法律适用的怪圈。仿真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区别于真枪,这是回归常识。有些玩具枪哪怕满足了枪口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也不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动,将枪支犯罪背后复杂的社会危害性指标,一刀切地简化为一个枪口动能标准,注定是按图索骥,与正义南辕北辙。 之前,18岁小伙刘大蔚因为从台湾地区购买了多只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一度绝望地称:“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试想,如果当事人真的持枪伤人越货,得到的惩罚也可能只是无期徒刑,而作为军事发烧友仅购买几把仿真枪,就被科以如此重刑,显然不符合正义。所以,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失当”为由对此案启动再审。 如今,司法决策机关决定不再作消极应对、个案化处理,而是希望给系统性的处理。这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部署,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定罪,不能再延续之前的“以侦查为中心”,机械地套用公安机关的技术标准,而不顾案件的全部事实、不顾立法本意。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枪支技术标准之外,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判决,以实现实体公正。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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