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不尊重妻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要是当事人仅以不尊重对方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要是当事人惊异对方没有予以尊重就起诉离婚的,是无法让法院审理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会依法审理的离婚条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过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 (一)案件管辖采用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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