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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所得税调增和调减项目
释义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借款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之间各种支出、特别纳税调整、罚款、罚金、滞纳金、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准备金。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权益性投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国债利息收入/亏损弥补。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加计扣除、创投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不征税收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算所得税的纳税调增项,全额调增.
    调减项目不多,一般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等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
    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3.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4.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处理
    6.五险一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7.利息支出.超过税法规定不予扣除需做调整.
    8.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10.罚款、罚金、滞纳金.
    11.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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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