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潍坊市设立典当行审批受理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潍坊市设立典当行审批受理条件是什么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潍坊市设立典当行审批设定依据 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2楼,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二科 三、潍坊市设立典当行审批设定依据(节选)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5、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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