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滨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需要哪些资料 1、文本类材料(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验资证明,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完整性真实性承诺,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 4、法人股东近两年期财务审计报告及投资能力证明 二、滨州市设立典当行审批的办理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