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程序 |
释义 | 1、单位将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2、经审核,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1、单位将所需资料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 2、经审核,省社会保险局发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一般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号是什么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就是社保编号,是在企业办理完成社保登记后社保中心发给企业社保登记证上的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人员变更和撤销 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一)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副本及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二)单位人员变动办理增减员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三)办理撤销登记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税务或工商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及复印件或批准撤销文件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在职)》(一式二份); 4、当月社保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在清还欠费后提供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和填报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3、个人事项变更的提供《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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