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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连续工龄如何认定
释义
    职工连续工龄按照其社保缴费年限来认定。
    员工的连续工龄能够按照其社保缴费年限来认定。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工龄时间的长短也可按照社保缴费年限来连续进行计算。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含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总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含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两个工作单位以上,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在 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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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