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车辆年检有哪些新规定 |
释义 | 车辆年检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二)载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三)小微非营运载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四)拖拉机等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转让(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单(注销车辆档案),然后买卖。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辆检验机构。已经开办的,必须在9月底前完全脱钩;从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机动车异地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动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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