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人的条件,具体如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人的权利有哪些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