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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释义
    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不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另外,笔录具有的法律价值: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综上所述,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对此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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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