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优待金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般是5种形式:到乡(镇)民政助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父母工作单位领取;由民政工作人员送到义务兵家中;举行一定仪式集体发放;直接到金融机构支取;民政部门通过邮政局直接邮寄等。新兵于11、12月入伍,其家庭优待金一般是一年发一次和当年兑现,如次年和第3年的春节前、“八一”前后或年底前兑现,也有的按月兑现或义务兵退伍后一次性兑现。 优待金是以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底线的。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平均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因而,同样的优待金标准会出现成千上万元的差额。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的实施,随着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差异会逐渐得到妥善解决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