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 |
释义 | 家庭财产协议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认定,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 (一)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 (三)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一、无法区分的债务以什么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下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是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的;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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