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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时间
释义
    本文介绍了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时间规定、条件和流程。申请人需满足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历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和普通话条件等要求。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申请人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分析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时间规定如下: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不纳入办理范畴。
    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有哪些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在郑州市的中国公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条件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五)体检条件。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jszg.haed.gov.cn)查询)。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时间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实行一年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7月。其中,上半年进行初级教师资格认定,下半年进行高级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统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对象进行复核、检查,确保认定对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语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时间为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不纳入办理范畴。申请人需满足相关条件,如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历条件、思想品德条件、普通话条件、体检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申请人可前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四章 录 用 第三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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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