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资料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郑州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包括应届师范毕业生和社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届师范毕业生需要提交身份证、体检表、成绩单、照片等材料,而社会申请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体检表、学历证书、照片等材料。另外,还提到了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 法律分析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对于应届师范毕业生来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2. 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的《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3. 申请人招生录取审批表、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等材料由所在学校统一提供;4. 一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二)社会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补充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另需补充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2)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的《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3)毕业证书原件(第一类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师范专业的毕业证书);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教育硕士另需补充提供教育硕士学位证书。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第一类申请人(教育硕士除外)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 二、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什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郑州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 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品行; 3. 具有相应学历,具体要求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4.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同时,申请人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如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有弄虚作假、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结语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对于应届师范毕业生来说,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的《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申请人招生录取审批表、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等材料由所在学校统一提供、一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而对于社会申请人,除了需要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到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的《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外,还需要补充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原件、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第一类申请人必须提交其师范专业的毕业证书)、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教育硕士另需补充提供教育硕士学位证书。此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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