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财产的所有人是谁? |
释义 | 赠与人的资格标准及受赠人的确定标准。赠与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受赠人可以是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取决于赠与财产的交付,但特定情况下可以是诺成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和赠与人的撤销权。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受限制。 法律分析 (一)关于赠与人的资格标准赠与人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赠与人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集体和国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法律一般不应对其进行干涉,所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赠与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3)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处分相应的财产,自然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二)关于受赠人资格的确定标准 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一般主体从主体的范围来看,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受赠人,接受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有独立财产的社会团体的赠与,这无可非议。就公民主体来说,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能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赠与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赠与人的资格标准主要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而受赠人的资格标准则包括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取决于是否需要赠与财产的交付,一般为实践性合同,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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