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是否公平有效? |
释义 | 离婚协议的不公平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要求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署并认可协议内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内离婚协议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多个方面。协议的生效条件特殊,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才能生效。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不生效。 法律分析 一、离婚协议不公平有效吗 1、离婚协议不公平有效,但要有效的前提条件,即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内容都认可,并在协议上都签了字,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协议的内容不公平也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婚内离婚协议的特征是什么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 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 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分割财产及抚养子女的内容可以生效。 结语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并且双方对协议内容都认可并签字,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达成一致意见,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婚内离婚协议的特征是内容复合,涉及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且其生效条件有特殊性,必须经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调解或判决。婚姻关系解除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的效力取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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