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能减刑的三类人为被判处络身监禁的罪犯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的、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 一、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是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剂、被宣告了缓刑的,根据规定一般是不能被减刑。 二、贪污犯罪中,因贪污数额特别区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依法判处死缓的,法院可结合犯罪情节,同时对罪犯终身监禁,之后也是不得减刑。 不能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剂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贪污数额特别区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络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子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剂。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剂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剂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