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使用伪造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一致,造成入罪标准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的现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行为犯,且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显然不能在行为人仅使用一次一个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就以本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在行政法上都有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渐进性。再者,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公民对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违反相关规定。法律设置了行政处罚这一缓冲的空间,避免轻易入罪,使刑法显得过于严苛,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建议不规定此罪。经研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但增加了使用虚假证件行为入罪的条件,即‘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