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担保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该权利的法定情形包括: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