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 |
释义 | 快速办理程序适用的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适用法律无争议以及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系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4、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5、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6、同案犯已被生效判决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的案件。 法律依据:《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涉外刑事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受理后需要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或者当事人提出和解申请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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