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4、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一、怎样宣告代位继承人失踪?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债务人失踪的债务怎么处理 债务人失踪所欠的债务可以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