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业生产用电村、农场或农业生产基电犁、打井、灌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若您的用电性质符合以上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农业生产用电。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