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电所有权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用电所有权的定义、房屋灭失是否可以确认物权以及夫妻间的约定能否导致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用电所有权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定义,而房屋灭失后物权已经消灭,不能确认物权。夫妻间的约定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分析 一、用电所有权的定义 通常情况下,我们对电力享有使用权,但用电所有权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房屋灭失是否可以确认物权 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夫妻间的约定能否导致物权变动 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尽管房产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双方已约定归谁所有,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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