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划分20万彩礼? |
释义 |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割时,夫妻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归各方所有,差额部分可用财产抵偿。退还彩礼、补偿入伙财产、合理分割无收益的经营项目等也应考虑。对修缮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补偿,索取财物可酌情返还。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应给予一方所有并补偿,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自然毁损不予抵偿。 法律分析 如果20万属于她婚前的财产,离婚的话,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结语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有一定的原则和规定。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如20万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对于共同经营的财产、彩礼、房屋等,也有相应的处理原则和补偿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的原则。对于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适当予以照顾。总体而言,婚姻法为夫妻的财产分割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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