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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遗产生母继母争夺监护权
释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原告方女士是死者郭先生的妻子,被告郭老先生、熊女士是死者的亲生父母,被告郭-女是死者与前妻徐女士的婚生女。郭先生和方女士于1997年2月结婚后,郭-女就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2005年11月郭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方女士、郭老先生、熊女士等曾就遗产的分配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先后两次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其中20
    法律分析
    最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方女士是死者郭先生的妻子,被告郭老先生、熊女士是死者的亲生父母,被告郭-女是死者与前妻徐女士的婚生女。郭先生和方女士于1997年2月结婚后,郭-女就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2005年11月郭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方女士、郭老先生、熊女士等曾就遗产的分配进行了多次协商,并先后两次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其中2006年2月第一次签订协议时,徐女士作为郭-女的监护人参与并在协议上签了字。2006年8月在徐女士未在场的情况下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原告的利益份额有所增加。后因房屋过户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方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郭先生和方女士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一致认同。原告方女士对徐女士作为郭-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遗产纠纷案”提出异议。她认为,自从她与郭先生结婚后,女儿就一直和他们生活在一起,8年间自己虽为继母但也尽到了教育、抚养女儿的义务,而作为生母的徐女士却多次拒绝给抚养费,甚至在郭-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后还故意“失踪”逃避责任;郭先生去世后郭*才搬到生母处居住,自己应是郭-女的监护人,并对徐女士此时争夺女儿监护权的动机提出质疑。徐女士则辩称,自己是郭-女的生母,理所当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遗产继承协议应当由其代表郭-女签字才生效。
    因双方就此争议较大,法院随即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先通过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随后,居委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在征求郭-女的意愿后,指定徐女士为郭-女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社区居委会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分割问题。经法官反复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在第一次遗产分割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这一纠纷。
    拓展延伸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以下法律分析:
    1.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这意味着父母必须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负起责任。
    2. 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意愿,不得强迫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此外,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听取未成年人的想法和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3. 如果父母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追责。这表明,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不仅需要父母的支持和保护,也需要其他监护人的关心和帮助。
    总之,民法典第27条明确规定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应当认真履行其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最终在第一次遗产分割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这一纠纷。这一案例表明,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问题,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同时,法院也应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并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以保证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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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