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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父母监护人资格能否剥夺
释义
    民法典规定父母可在特定情形下剥夺监护人资格,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姐、居民委员会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居民委员会。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如获得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父母监护人资格能否剥夺
    民法典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剥夺监护人资格,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些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结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剥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此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也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以及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当然,其他亲属或朋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但需要经相关单位同意。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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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0 2: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