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医疗保险 |
释义 | 出境人员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医疗保险1、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出境定居的,且一直享受公费、劳保医疗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 1、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出境定居的,且一直享受公费、劳保医疗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好相关手续。 2、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退休人员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其它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建立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以货币的形式发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 4、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入境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见:《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281号)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0日 一、一般社会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在1月1日新政实施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按原有规定执行。新政实施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调整为: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累计满25年,女职工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基数为本人退休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为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目前的政策,如果在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那么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不受年限限制,但是退休后单位仍要承担退休职工每月15元的大病救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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