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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行人不礼让罚款标准是多少?
释义
    深圳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实施罚款和记分制度,包括鸣笛催促抢行、强行穿插行人队伍、无视其他车辆停车避让行人等情况。此外,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以及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行人的行为也会被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
    深圳不礼让行人处100元罚款,记3分。,
    1、遇行人行经斑马线,鸣笛催促抢行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2、遇行人队伍行经斑马线,强行穿插,造成行人行进中断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3、同方向有二个以上车道,已经有机动车停车避让行人,其他机动车仍强行通过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4、机动车通过机动车信号灯(圆屏灯)或者右转黄闪路口时右转弯未避让绿灯放行行人的,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以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处200元罚款,记3分。,
    5、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且行人行进方向与车辆行进方向发生轨迹冲突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160;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16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160;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结语
    深圳市对不礼让行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者将面临1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行人通过斑马线时未停车让行、强行穿插行人队伍、无视其他车辆已停车避让行人的情况,都将被视为不礼让行人的行为。此外,转弯时未避让行人、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等行为也将受到处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作为一名律师编辑,我建议大家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行人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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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3: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