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
释义 |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所以如果是订立合同,那么不用一定非要按手印,只要是双方进行了签字或者是盖章,那么都表明这个合同是生效的,如果是没有按手印,但是也没有签字或者没有盖章,那么这个合同就还没有开始生效,所以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必须要选择一个有效的方式,才能够让其生效。 一、要约邀请和要约的联系 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关系到了合同的成立,而且关系到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此,其在实践中意义重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区分是依有关理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 (一)依法律规定予以区分 凡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就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当然应按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我国《《民法典》已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二)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予以区分 所谓当事人的意愿,就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无非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仅仅是动机。 (三)依订约提议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定 在要约的内容中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只要承诺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可成立。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提出要约,故其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他在提议中业已声明不受该要约的拘束,或已明确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以及需要最后确认等,由于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故不能认为此种提议是要约。 (四)依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予以区分 询问商品的价格在交易习惯中即被认为是要约而并非要约邀请。当事人之间凡多次从事特定物品买卖,且始终未改变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只要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五)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具体的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诸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触;发出的提议是否可以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