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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合同无关;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近年来,国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双方在约定后需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居间合同(就是常说的中介合同)中,居间人(中介方)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终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对人签订,所有权利义务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只是收取居间费用;
    2、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3、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4、近几年中,我们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为了确保公民自身的各项权益,如果在与对方发生了约定后,双方也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合同中也要明确的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其中一方做出了违约行为后,另一方可以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权利义务与合同无关;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只有在居间结果出现时才能请求报酬;行纪合同也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从委托人那方获取报酬。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签订合同成为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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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