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应当提交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司法解释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复印件做司法鉴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的文件必须是原件,而且必须要加盖鉴定人机构的公章,才有法律效力。 一、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也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1、应当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 2、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 符合了这二条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1)据应具有客观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它不带任何主观成份,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真实的记载。 (2)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 (3)证据应具有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