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学校受伤骨折,如何进行赔偿? |
释义 |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根据责任比例和损失情况确定。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损害,侵权人承担责任,而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双方责任比例,以及伤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需考虑双方责任比例和伤者具体损失情况。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尽到监护责任者可减轻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学习、生活期间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的损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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