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市狗证处理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养犬登记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办理时限及费用以及办理地点等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将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同时,还提供了温馨提示,包括犬只死亡或失踪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确需放弃犬只时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等。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条件 个人: 1、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拥有固定住所。 单位: 1、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3、有专人管理; 4、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申请材料 个人: 需携带犬只并持有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 单位: 需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 三、申请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需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符合条件的,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温馨提示: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2、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养犬登记及证明办理流程》的相关规定,养犬人需要先到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成都市养犬登记证》。接着,到区农业局办理犬只准养证,并领取《成都市犬只准养证》。最后,到区宠物医院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成都市宠物健康合格证》。 此外,根据《成都市养犬登记及证明办理流程》的规定,养犬人还需提交相关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如果养犬人违反相关规定,如未按时办理犬只准养证、未进行健康检查等,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罚款、没收犬只等。 因此,养犬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受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养犬人和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才能申请养犬登记证,包括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固定住所等。单位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具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立刻登记并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同时,养犬人还需注意犬只的饲养管理,如犬只死亡或失踪需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得再次养犬。办理地点为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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