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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孕妇被公司逼退,女职工如何维权?
释义
    劳动者自离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或单位另行安排工作;2)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3)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和补偿金。否则,非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补偿金。
    法律分析
    只要劳动者自离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情形:
    1、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固定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否则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补偿金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拓展延伸
    孕妇遭遇就业歧视,如何保护权益?
    孕妇遭遇就业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她们的权益。首先,孕妇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其次,她们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书面通知、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就业歧视的存在。接下来,孕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平等就业机构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此外,她们还可以考虑与其他受到类似歧视的人士联合起来,共同维权。最重要的是,孕妇应该坚定自己的权益,不怕斗争,坚持到底。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公平就业环境做出贡献。记住,每个孕妇都有权利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容忍就业歧视的发生。
    结语
    在以上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岗位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被证明无法胜任工作,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否则,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双倍补偿金。对于孕妇遭遇就业歧视,应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并向相关机构投诉,坚持维护权益,为公平就业环境贡献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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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