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动迁房交易最新规定 |
释义 | 上海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变更时间由五年缩短为三年,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拆迁安置房分为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限制,可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分析 1.配套房、中低价房此类房屋的过户时间由五年变更为三年,并且变更了满三年的起算时间,由以前的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日期改为签订动迁协议或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一般来讲,签订动迁协议在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在后,所以基本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只要开发商的大产证满三年,此类房屋就可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上海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3.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拓展延伸 上海动迁房交易政策调整影响市场格局 上海动迁房交易政策调整的实施对市场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根据新规定,动迁房交易将面临更加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包括交易条件、资格审核、合同约束等方面的要求。这一政策调整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这也意味着动迁房的供应量将减少,交易过程将更加繁琐。此外,政策调整可能导致房价的波动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格局。因此,购房者、开发商和中介机构都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策略,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结语 上海动迁房交易政策调整的实施对市场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新规定将动迁房的过户时间由五年缩短至三年,并改变了起算时间,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日期为准。这一调整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供应量减少、交易过程繁琐以及可能的房价波动和市场需求变化也是调整带来的挑战。购房者、开发商和中介机构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灵活调整策略,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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