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审判中,被迫认罪是一种严重的非法行为。被迫认罪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实际上并未犯罪的罪名。在这种情况下,被迫认罪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被迫认罪者可以主张无罪,要求司法机关撤销判决或改判。其次,被迫认罪者还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或上级机关投诉或申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给予合法权益的保护。最后,被迫认罪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赔偿因被迫认罪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从被告人认罪供述中,经查证属实的部分,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罪名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伪证、作不实供述或者拒不供述的,或者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罪名和量刑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国家赔偿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应当依法查明赔偿请求的事实和损害的性质、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判决支付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