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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规定暂行条例
释义
    

法律主观: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 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 赡养费 ; (四)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 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 的,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务合作关系的,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 签订劳动合同 ,并对工资待遇进行明确,如果涉及到扣除 绩效工资 的情况下,则显然是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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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