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业用地征地补偿是: 1、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3、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4、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