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权属人和共有人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房产证权属人和共有人的区别 (一)其产权人和共有权人本质的区别在于产权比例,产权人为100%,共有权人的产权在房产证的附记中注明各自的权利比例,在以后出售中,可以按照该比例分得售后的款项。 (二)对共有权人只有待该房产的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抵押,换句话说共有权人没有单独处置房产的权利。两者都是房屋的拥有者,不同之处在于房屋权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证,而房屋共有人持有的是共有权证。 (三)其实房产权利人是房产独有,房产共同共有人是房产共有,都是对该房产有处分权利的人,“权利人”为代表,三个人如无约定则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在买卖或抵押、转让的时候需要三个人同时到场签名同意后才可以生效的 (四)房屋共有权人应该与产权人具有与其产权份额相应的责权利。房屋共有权人或产权人,任何一方都有提出拍卖房屋的权利,但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 二、房产属双方共有的情况 (一)婚前一方出资,不动产证上的名字写在另一个人名下,属双方共有 关于房产的出资方和记名方不一致的情况下,又有两种情况。 比如婚前男方出资,名字写在女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视为为了结婚目的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在判断房屋归属的时候,也会根据出资情况来分割。 另一种情况是,男方父母出资买房,记在女方名下,这种情况下也视为共同房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是单独给女方的,视为个人所有,否则,为共同所有。 (二)婚前买房,加对方名字,属双方共有 婚前一房买房,出于结婚的目的,在不动产证上加入另一方的名字,当然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这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房产划分案例了。不管这个房子是全款还是贷款,是自己的钱还是父母的钱,只要不动产证上有名字,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只写一人名字,属双方共有 如果结婚前双方商议共同出资买房,但是不动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的话,这种情况下仍算作夫妻共同资产。房产归属的划分是要参考出资方和不动产证上的名字两方面的。只要没有特别的协议约定,都会潜在的认定是共有产权,除非有特别协议,归一方左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房产登记权利人,是房子的主人,登记义务人是,配合权利人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人。 (一)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公示原则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效率而在不动产交易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但是有些不动产的归属争议并不能适用该原则,如错误登记,挂名登记,未予以登记等均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 (三)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凭证,是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四)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 (五)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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